摘要: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(2013)民申字第115号 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万三林,男,汉族,1958年12月13日出生,住陕西省
关键词:大德房地产,万三林,大德建筑工程,补偿合同纠纷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3)民申字第115号
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万三林,男,汉族,1958年12月13日出生,住陕西省×××。
委托代理人:昝成吉,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:刘文斌,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。住所地:陕西省×××。
法定代表人:王良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:韦虎德,该公司副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:姜向阳,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。住所地:陕西省×××。
法定代表人:李小艳,该公司执行董事。
委托代理人:姜向阳,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再审申请人万三林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、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1)陕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本院认为,万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(200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)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、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本案由本院提审;
二、再审期间,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审 判 长 陈宜芳
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
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书 记 员 冯哲元